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确定总体目标:“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
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及《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 〔2013〕1号)的落实工作,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推动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要求,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机制,全面提升建材工业绿色制造水平。到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 统一协调,共同实施。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
2. 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积极稳妥地整合现有绿色建材相关评价认证制度,结合实施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3. 强化监督,多元共治。加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形成政府、行业组织、认证机构、生产企业多元共治的良性局面。
二、组织实施
(三)加强组织协调。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共同成立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简称五部门工作组),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
各地应参照五部门模式成立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组,接受五部门工作组指导,负责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参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编制,监督管理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审查、汇总、上报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
(四)建立统一的产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体系框架,组织研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确定和统一发布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动态管理绿色建材产品标准。
(五)建立统一的产品认证体系。由国家认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体系框架,制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实施规则和证书式样;按照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能力要求确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
(六)推进绿色产品认证。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建材评价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转变。
对于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进行绿色产品认证,已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换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未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以及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内已获得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仍参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执行,按照分级认证的原则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七)加强机构能力建设。认证机构应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管理,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参与监督管理。
三、采信应用
(八)完善政策措施。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绿色建材标准制定、产品认证、生产应用等环节,积极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抓紧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结合深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国际互认合作机制,推动中国产品和服务“走出去”。